所有城市环境,都应设置为禁猎区

2021-04-08 星期四

前段时间,生活在南京的自然爱好者“羚羊”在离家一公里处小树林的水坑,布设了两台红外相机,进行了一场长达一年的城市野生动物观察(详见【城市里的野生动物邻居】小水坑的春夏秋冬


“泡澡的黄鼬、打闹的灰喜鹊、来访的猫头鹰、漫步的环颈雉夫妻……”一年间,她拍摄下几万段素材,剪辑成近十分钟的短片,记录人们身边的野生动物“邻居”们。在城市夹缝中,她记录了34种鸟,3种哺乳动物,1种两栖动物。


这些记录在微博的浏览和播放量到了千万次,转发超过三万次,数千条评论中充满了“温暖”、“美好”这样的描述。



我有幸目睹了这个过程,还曾经提出过幺蛾子,建议羚羊在水坑附近布置一面镜子。那时候灰胸竹鸡最先发现镜子中的自己,为了防卫领土,不停发出威胁性的鸣叫。而后,乌鸫也发现了镜子中的入侵者。



但今天,距离视频发布只有13天之后,小水坑前出现了一个兽夹。不仅夹住了流浪狗的腿,也用冷冰冰的铁夹,打碎了这个城市野生动物秘密天堂的美好。


 

羚羊在上海市民志愿者的群里公布了这个消息,也现场向大家通报了布置兽夹的人主动承认、批评教育之后被放,事情了结这些进展。这件看起来已经“解决了”的事件,实际上留下来几个巨大的疑惑:


1.城市到底是不是禁猎区?

2.没捕到动物,狩猎行为不违法?

3.盗猎工具和盗猎行为,到底有多普遍?


如果不解决这些疑惑,恐怕发现再多的“小水坑”,都难以给城市野生动物安全栖息之所



 

禁猎区不应是局部地区行为

所有城市及其周边均应禁猎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总则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开宗明义明确了对于违法捕猎野生动物的禁止。



那么什么是“违法”捕猎野生动物


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之后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禁猎区”和“禁猎期”。


在禁猎区的设定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这样规定的“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看到是以区或市县为发起者,在一个相对较小的区域制定禁猎区政策。例如20162月,台州仙居发布了《关于在仙居国家公园内设立禁猎区的通告》,在3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设立了浙江首个禁猎区。202043日,浙江省平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域被划定为禁猎区。

(上)、(下)禁猎区的设立多以小区域作为边界


再比如上海,禁猎区的设立是按区推进的:

 

这些举措的好处是,各个地区都在努力推行野生动物保护政策的进展。但存在的遗憾,是禁猎区的设定好像是星星点点远远无法覆盖巨大国土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需求


是否更长远也更合理的管理方式,是在所有城市及周边区域设置禁猎区,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接规定更大区域的禁猎政策

 

农村的一些地区由于灭鼠、农耕和畜牧业需要等生产生活需求,难以完全实现全面严格的狩猎管理。但在城市环境中,从入侵生物防治、有害生物管理,到南京的“野猪进城”和上海的“人貉冲突”,都由政府不同的职能部门依法负责。在这样的城市环境特点面前,所有城市及周边环境全面禁猎,有机会从制度上整体解决城市中存在的非法盗猎行为


政府不同部门承担城市野生动物管理职能
上:南京野猪进城;下:上海野生貉种群调控


 

回到本次事件发生所在地南京市。江苏省全省不设猎区。也就是说在江苏全境范围内,除了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一律不允许狩猎,故不存在在设置“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需求,可以解读为全省禁猎




在禁猎区域布置兽夹

属于直接违法行为

 

在羚羊守护的小水坑前设置兽夹,还夹伤了流浪狗的那位先生,是否因为没有捕猎到野生动物,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应该批评教育之后释放呢?


先说答案,不应该。


被夹伤的流浪狗

 

对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是:江苏全省不设猎区,因此捕猎违反禁猎政策;猎捕工具方法为兽夹,明确被《野生动物保护法》列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所有行为系在禁猎期、禁猎区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

 

由于流浪狗被夹,未发现有猎获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不应追究吗?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次事件中,肇事者虽然没有猎获物,但符合“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刑事犯罪立案标准



在北京南海子公园放置兽夹的男子(南海子公园有人放置捕兽夹?北京警方通报该男子已被刑拘!),尽管在放置过程中就被热心市民发现,及时被园方清除了兽夹,但仍然被抓获并且在住处起获了粘网和兽夹等禁用工具,并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大兴警方刑事拘留。按照我们对法律的解读,这是更加合理合法的处置方式,应该作为禁猎区捕猎未遂的标准流程

 


 

城市盗猎不容忽视

盗猎工具容易获取

 

在我们的城市生物多样性监测中,从北京大学到复旦校园,即便是在发现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这些校园高墙中,也多次清除了违法的鸟网和渔网。


在购物电商网站上,稍微修改关键词,就可以买到兽夹、粘网、违规渔具等工具。除了自然保护区,城市和城市周边治理,仍然任重道远。这个问题,可以以后慢慢讲。




写在最后


我们认为,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荒野,禁猎区的设立应该覆盖更大范围,而禁猎区捕猎未遂应该有更加标准的处置流程。


三个主要结论,供探讨:


1.禁猎区尺度应放大,所有城市和周边均应设定禁猎区

2.禁猎区盗猎未遂触犯法律符合立案标准,不应教育了事;

3.城市中的广泛非法盗猎加强执法时需禁绝盗猎工具贩售


“希望小水坑一直都在,希望更多人可以有理有据地保护自己的小水坑和百草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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