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委员会资讯文件:对加密资产风险的审慎处理

2021-06-11 星期五

译者:DeepL娘,排版与简单校对:智堡wisburg.com,支持我们,欢迎订阅我们的元会员

读者摘要(作者:@Degg_GlobalMacroFin)

巴塞尔委员会对加密资产的监管对待办法

今天最重要的新闻无疑是Basel commitee正式公布了25页的关于加密资产审慎监管意见的报告“Prudential treatment of cryptoasset exposures”。总结来看,Basel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态度是非常谨慎的,其将加密资产分为三类:传统资产代币化、基于传统资产的稳定资产(如Tether等)和其他加密资产(BTC、ETH、Dai等)。对每一类资产的认定标准、风险权重和其他监管指标的计算都给出了初步意见。笔者将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翻译如下:

1、过去几年中加密资产迅速增长,其中一些市值升至历史最高。尽管加密资产占所有金融资产的比例还很小,且银行敞口也很低,但其绝对水平并不低,发展速度也很快,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2、委员会认为加密货币和相关服务可能引发潜在的金融稳定风险,增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其风险包括市场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法律风险等。

3、委员会将加密资产定义为基于密码学和分布式账簿技术的私人数字财产,可用于支付、投资或购买商品服务。对于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监管并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4、对加密资产的审慎监管对待基于下面这些原则

同风险、同行为、同对待:加密资产如果风险特性与某传统资产类似,则其监管对待应该相同。不应因为采用或没有采用某种技术而区别对待——即监管应保证技术中性。

简单化:对加密资产的监管对待应该本着简单的原则。目前的加密资产占比很小,进化很快,因此当前的对待应该较为简单,以方便未来可以根据加密资产演进而进行修改。
最低标准:委员会给出的对待方法应该作为全球银行业最低标准。各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更严格的标准,甚至完全禁止银行持有加密资产。

5、巴塞尔协会将加密资产分为两组、 三类。
5.1 第1组第1类:传统资产的代币化。
通过密码学和分布式记账技术的,而不是中央证券存款机构(CSD)记账的传统资产的代币化

5.2 第1组第2类:有持续性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
为满足持续性稳定机制,银行必须实时监控该加密资产的稳定机制是正常运转的,每日记录加密资产和锚定资产价格的偏离。一年以内,加密资产的价格超出锚定资产价格的0.1%的次数不能超过3次以上,否则认为该资产不满足“持续性稳定机制”。这时,银行需要重新向监管机构证明该资产的稳定机制已经被修复。

新的稳定型资产很可能不能提供足够的数据和证据来向监管机构证明自身稳定机制的可靠性。除了价格数据外,底层资产的组成和估值也需要提供给银行和监管层。

如果底层资产是传统资产,则必须向银行证明其管理和存储是合规的。如果底层资产是其他加密资产(比如ETH/Dai)或算法型的稳定资产,那么则不能纳入这一类资产。(笔者注:这一类资产主要是链下的稳定币,比如Tether等)

5.3 第2组:除了上述加密资产外的所有其他加密资产。
传统的代币BTC、ETH、包括链上稳定币(Dai等)和算法稳定币都属于这一类。

6、第1组加密资产的资本要求。
第1组加密资产属于传统资产的代币化,或者盯住传统资产的稳定币。考虑到技术上的快速进化和潜在操作、黑客攻击等风险,协会尽管不强制要求,但仍建议各国监管机构对这类加密资产征收相对于其底层资产额外的资本要求。特别的,协会不建议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方法”来决定这类资产的资本占用。

对于第1组第1类资产(传统资产的代币化),如果其法律权力与传统资产完全一样,则协会最低要求是资本占用与对应的资产一样。

对于第1组第2类资产(Tether等链下稳定币),银行必须先赎回底层资产,才能拥有跟直接持有底层资产相同的法律权力。由于协会不能一一给出这类资产中每一种的具体对待方法,因此仅举两个例子来说明。

例子1里,稳定币基于充分大的资产池子来满足其赎回压力。这时稳定币持有人有两个风险:底层资产下跌的风险和稳定币发行者破产的风险。因此,这类资产的RWA资本占用应该等于底层资产本身的风险占用(市场风险),加上向该稳定币发行人进行无抵押贷款的风险占用(信用风险)。

例子2里,在发行者和持有人之间还有“会员商”存在,会员商承诺从持有人手中按锚定价格买走稳定币,并出售给发行人。如果银行是会员商,则需要在例子1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一部分风险占用,用以反映“承诺从其他持有人手中按约定价格购买稳定币”但“发行人破产”的风险。如果银行是普通持有人,则需要根据会员商、发行人的风险评级以及会员商是否“承诺”购买稳定币来估算资本占用。

7、对于第2组加密资产(BTC、ETH、Dai)
风险权重为1250%(与股票相同,在8%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下等同于1块钱加密货币占用1块钱资本)。需要指出这一权重是最低要求。这一风险权重不区分银行账簿(banking book)和交易账簿(trading book)。此外,如果持有加密资产衍生品还需要纳入对手方风险。最终的风险权重可能高于1250%。

8、加密资产如何影响其他监管指标

杠杆率:无论是表上还是表外的加密资产敞口,都需要按照对类似风险敞口的会计处理办法纳入杠杆率计算。

大额敞口:银行对任何加密资产发行人的信用风险敞口不能超过大额敞口上限。但BTC等无对手方信用风险的资产不受大额敞口限制。

流动性比率:目前任何加密资产都不能纳入HQLA。但委员会会根据未来发展情况及时评估。在LCR计算中,组别2的加密资产如果在资产端,则分子(流入)权重是0,如果在负债端,则分母(流出)权重是100%。换言之,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加密资产是一种不具备流动性,但高度容易被挤兑的资产。

报告全文如下

简介

过去几年,加密资产快速增长,其中一些资产的预估市值在最近迭创历史新高。虽然加密资产市场相对于全球金融体系的规模仍然很小,银行对加密资产的风险敞口在现阶段也相当有限,但其绝对规模(的增长)是有意义的,且伴随其持续高速发展,加密资产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加密资产已经引起了一系列的关注,涉及到消费者保护、(反)洗钱活动、恐怖主义融资以及其碳排放相关的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加密资产以及相关服务的成长有可能引起对金融稳定的关切,增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某些加密资产表现出高度的波动性,随着风险敞口的增加,可能会给银行带来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包括欺诈和网络风险);洗钱/恐怖主义融资风险;以及法律和声誉风险。

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已经采取了措施来应对这些风险。2019年3月,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关于加密资产相关风险的通讯文件,概述了对被授权并决定收购加密资产和/或提供相关服务的银行的一系列最低监管期望。2019年12月,委员会发布了一份讨论文件,就与加密资产的审慎处理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征求利益攸关方的意见。

基于讨论文件和从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收到的答复以及国际社会正采取的举措的基础上,委员会发布了本咨询文件,就加密资产的审慎处理的初步建议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鉴于这一资产类别的快速发展,委员会认为,针对加密资产风险的政策制定可能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涉及不止一次咨询。委员会决定继续进行公开咨询,以使工作得以进一步展开,并得以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反馈中取得额外的好处。委员会还将继续与其他正在制定加密资产办法的国际组织协调。

加密资产被定义为主要依赖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的私人数字资产(FSB(2020)),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或用于获取商品或服务。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s)的审慎处理不在本文的范围内。

本文提出的对加密资产的审慎处理遵循了以下一般原则。

  • 相同的风险,相同的活动,相同的待遇:与"传统资产"相比,提供同等经济功能并构成相同风险的加密资产应受到与传统资产相同的资本、流动性和其他监管要求。作为起点,审慎框架应适用"技术中立"的概念,其设计方式不应明确主张或不鼓励使用与加密资产有关的特定技术。然而,审慎处理应考虑到相对于传统资产的加密资产风险所产生的任何额外风险。

  • 简洁性。对加密资产的审慎处理的设计应该是简单的。对银行来说,加密资产目前是一个相对较小的资产类别。由于加密资产的市场、技术和相关服务仍在发展中,简单和谨慎的处理作为起点是有好处的,原则上可以根据加密资产的发展情况在未来重新审视它。

  • 最低标准。委员会规定的对加密资产的任何审慎处理将构成国际活跃银行的最低标准。如果有必要,各辖区可以自由地适用额外的和/或更保守的措施。因此,禁止其银行对加密资产持有任何风险敞口的司法管辖区将被视为符合全球审慎标准。

该咨询文件的组织结构如下。第1节列出了确定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一般方法,其中加密资产被筛选并分为两组。第2节列出了符合所有这些分类条件的加密资产的资本要求,这些加密资产被称为第一组加密资产。第3节概述了不符合任何分类条件的加密资产(称为第2组加密资产)的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第4节规定了对所有加密资产的其他监管要求(即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流动性比率)。第5节规定了银行和监管者在监管审查中的责任。第6节列出了对所有加密资产的披露要求。

1.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一般方法

为了确定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最低风险资本要求,我们对加密资产进行了持续的筛选,并将其分为两组。

  • 第1组加密资产——那些满足以下所有分类条件的资产。第1组加密资产将根据现有巴塞尔资本框架中规定的相关风险权重,服从接受至少同等的风险资本要求。第2节描述了如何将现有的巴塞尔资本框架解释并应用于第1组加密资产。第1组加密资产包括代币化传统资产(第1a组)和具有有效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第1b组)。

  • 第2组加密资产——那些未能满足以下任何分类条件的资产。因此,与第1组加密资产相比,它们构成了额外的、更高的风险,因此将受到第3节中新规定的保守的资本处理。

1.1分类条件

1.加密资产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被持续归类为第1类加密资产。未能满足以下任何条件的加密资产将被归类为第2组加密资产。

  • 加密资产要么是代币化的(tokenised)传统资产,要么存在一个稳定机制,在任何时候都能有效地将其价值与基础传统资产或传统资产池联系起来。

  • 代币化的传统资产必须是使用密码学、分布式账本技术(DLT)或类似技术的传统资产的数字代表,而非通过中央证券存管(CSD)/托管人的账户记录所有权的资产。

  • 必须设计稳定机制,以尽量减少加密资产的价值波动。为了满足"在任何时候都有效"的条件,银行必须有一个监测框架,以核实稳定机制是否按预期运作。为此,银行必须每天监测加密资产和相关传统资产的价值差异,以评估稳定机制的有效性。在一年的时间里,价值差异(所谓的脱锚,译者注)不得超过基础传统资产价值的10bp,且不得超过三次。如果出现这种差异,稳定机制将不再被视为有效。在违反这一门槛后,只有当银行向监管机构证明违反门槛的原因已得到解决且不会再发生时,加密资产才可被重新评估为具有有效的稳定机制。

  • 稳定机制必须能够在充分的数据/或经验基础上进行风险管理。对于新生成的加密资产,可能没有足够的数据和/或实践经验来对稳定机制进行详细评估。必须提供证据以满足监管者对稳定机制有效性的要求,包括基础资产的构成及其估值。

  • 银行还必须核实加密资产的稳定价值所依赖的任何基础传统资产的所有权。在底层实物资产的情况下,他们必须核实这些资产是否得到适当的储存和管理。这种监测框架必须发挥作用,而不考虑加密资产的发行者。

  • 稳定机制,即 (1) 利用其他加密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包括利用其他以传统资产为基础的加密资产);或(2) 使用协议来增加或减少加密资产的供应(比如算法稳定币);不被视为满足这一条件。

2.符合上述条件的加密资产安排所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和利益,在资产发行和赎回的司法管辖区都有明确的界定和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此外,适用的法律框架确保结算的最终性。

  • 所有加密资产安排必须在任何时候都确保完全可转让性和结算的最终性。此外,具有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必须确保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完全赎回(即能够将加密资产兑换成现金、债券、商品、股票或其他传统资产)。

  • 所有的加密资产安排都必须有适当的文件记录。对于具有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加密资产安排必须明确界定哪些方面有权赎回;赎回者履行安排的义务;这种赎回发生的时间框架;交易所中的传统资产;以及如何确定赎回价值。在参与这些安排的各方可能不在加密资产发行和赎回的同一管辖区的情况下,这些安排也必须有效。在任何时候,加密资产安排中的结算最终结果都应妥善记录,以便明确关键金融风险何时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包括交易不可撤销的时间点。

3.加密资产的功能及其运行的网络,包括其基于的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其设计和运行能够充分缓解和管理任何重大风险。

  • 如果加密资产的功能,如加密资产的发行、验证、赎回和转让,以及其运行的网络不构成任何可能损害加密资产的可转让性、结算终结性或可赎回性的重大风险,则"充分"条件将得到满足。

  • 为此,执行与这些功能有关的活动的实体必须遵循强有力的风险治理和风险控制政策和做法,以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市场和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包括外包、欺诈和网络风险)和数据丢失风险;以及各种非金融风险,如数据完整性;运营弹性(即运营可靠性和能力);第三方风险管理;以及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AML/CFT)。

  • 符合这一条件的网络将是那些关键方面定义明确,所有交易和参与者都可追踪的网络。关键方面包括 (1) 运营结构(即是否有一个或多个实体执行网络的核心功能);(2) 访问程度(即网络是否受限制或不受限制);(3) 节点的技术作用(即节点之间是否有不同的作用和责任);以及(4) 网络的验证和共识机制(即交易的验证是由单个或多个实体进行)。

4.执行加密资产的赎回、转让或结算终结的实体受到监管和监督。

  • 这一条件所涵盖的实体是那些诸如加密资产的转移和结算系统的运营商;加密资产稳定机制的管理者和支持稳定机制的任何基础资产的托管人。

确定和监督遵守分类条件的责任

银行有责任 (1) 持续评估加密资产是否符合分类条件;以及(2) 向监管者展示加密资产如何满足这些条件。为此,银行应制定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治理、人力和信息技术能力,以评估从事加密资产的风险,并持续实施这些政策。

监管人员负责 (1) 审查和评估银行的分析和风险管理及衡量方法;以及(2) 批准银行对某一加密资产是否符合第一组加密资产的条件,以及如果符合,如何符合的证明。

银行监管者可以依靠:其他监管机构或监管人员、监督实体对归属于上述职能的风险的管理;以及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者,被确定为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评估加密资产安排的具体风险特征。除非银行通过他们的分析和风险管理及测量方法,向监管者证明该加密资产符合所有的分类条件,否则该加密资产必须被归类为第二类加密资产。在同一加密资产被寻求批准的情况下,银行监管人员可以根据他们对其他银行提出的同一加密资产案例的评估,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该加密资产是否属于第一组加密资产。

要求监管部门批准是必要的,以确保银行对分类条件的一致应用。为确保各司法管辖区的一致应用,需要监管者之间进行强有力的协调。监管者之间的协调。为此,监管者应定期比较并分享其监管批准标准。

2.第1组加密资产的资本要求

本节描述了对第1组加密资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这些要求只适用于那些没有从普通股权一级(CET1)资本中扣除的第1组加密资产,例如,由于在适用的会计框架下被归类为无形资产。

与传统资产相关的活动类似,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活动将引起巴塞尔框架内的操作风险费用。鉴于加密资产及其所基于的技术很新且在不断迭代发展,它们可能会带来意料之外的操作风险的可能性增加。这种风险可以通过对银行所面临的所有第一组加密资产适用第一支柱附加操作费用来解决。这种费用可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确定,例如,作为风险敞口金额的统一百分比,作为取决于加密资产具体特征的可变金额,或者甚至作为随着基础技术变得更加成熟并以其通过压力事件(例如网络攻击、法律挑战等)显示出稳健性为条件而在一段时间内减少的费用。校准这样的风险要求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委员会欢迎利益相关者对加密资产的操作风险附加的设计和校准提供反馈。除了本节规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外,第5节还介绍了监督审查程序,根据该程序,如果监管者确定银行面临的风险在最低要求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他们可以考虑对资本要求进行附加。因此,本节规定的资本要求是适用于第1组加密资产的要求的下限。此外,无论银行是否有法律义务向持有人购买加密资产,银行和监管者都应考虑在实践中银行是否有义务介入并购买它们,以满足持有人的期望并保护银行的声誉。

第1组加密资产将受《巴塞尔框架》规定的要求约束,以确定其在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之间的分配,并确定风险暴露是按照标准化方法还是基于内部模型的方法处理。虽然在本次磋商中提出的拟议处理方法中没有禁止基于内部模型的方法,但鉴于加密资产的新特点,监管者在决定是否允许这种方法时应高度谨慎。

2.1第1A组加密资产:代币化传统资产

代币化传统资产通过使用密码学、分布式账本技术(DLT)或类似技术,使用另一种方式记录传统资产的所有权,而不是通过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托管人的账户记录所有权。

在计算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时,如果加密资产构成与传统(非代币化的)资产相同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水平,则可将其视为等同于传统资产。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代币化的传统资产将被视为等价物的情况如下。

  • 债券、贷款、存款和股票。加密资产必须赋予与这些传统融资形式的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权利,例如对现金流的权利、破产索赔等。此外,与传统(非代币化)的资产相比,加密资产必须没有任何特征可以阻止对银行的债务在到期时得到全额支付。

  • 商品。加密资产必须赋予与传统的基于账户的实物商品所有权记录相同水平的法律权利。

  • 托管的现金。加密资产必须赋予与托管的现金相同水平的法律权利。

在获得与直接拥有传统资产相同的法律权利之前,首先需要赎回或转换为传统资产的加密资产不符合上述标准。可以赎回或转换为传统资产的加密资产(即1b组加密资产)在下文第2.2节中讨论。相对于传统资产而言,通过其特定结构涉及额外的对手方信用风险的加密资产也不符合上述标准。

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

代币化的传统资产,即使用上述标准被评估为等同于传统资产的加密资产,通常将受制于相同的规则,以确定与非代币化传统资产相同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例如,在银行账上持有的代币化公司债券将受到与在银行账上持有的非代币化公司债券相同的风险加权。同样,如果一家银行持有代币化资产的衍生品,它将以与非代币化资产的衍生品相同的方式反映在市场风险收费中。这些例子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如果两个风险敞口赋予相同程度的法律权利(对现金流、破产索赔、资产所有权等),以及按时向所有者支付到期金额的可能性相同,那么它们可能具有非常相似的价值,并构成相似的损失风险。

然而,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标准中,有一些领域旨在捕捉与银行所持资产的合法权利或及时支付的可能性没有直接关系的风险。一般来说,银行必须始终根据这些规则评估代币化的传统资产,而不是仅仅因为传统(非代币化)资产符合条件就认为有资格享受某种待遇。例如,代币化资产可能具有与传统(非代币化)资产不同的流动性特征。这可能是因为能够持有代币化资产的潜在投资者群体可能与非代币化资产不同。不同的流动性特征可能会导致原本相同的代币化资产与非代币化资产的市场价值不同。此外,可能没有足够的数据来模拟这些不同流动性特征对其市场价值的影响,这将排除应用基于模型的方法来计算市场风险。

除了与市场风险标准的应用有关外,代币化资产的流动性特征和市场价值可能与非代币化资产不同,这对考虑第1a组加密资产是否符合信用风险标准中的要求很重要。在考虑第1a组加密资产是否符合信用风险标准中关于减轻信用风险的要求时,非常重要。另外,有担保债权人占有控制加密资产抵押品的速度可能与传统资产不同。因此,在此类资产被认可为信用风险缓释目的的抵押品之前,银行必须单独评估其是否符合抵押品认可的前提条件,如抵押品是否可以迅速变现,以及是否有法律上的确定性可以获得抵押品。除了评估作为抵押品的代币化资产是否有资格被确认为信用风险缓解措施外,银行还必须分析其可以变现的时间段,以及在经济低迷时期的市场流动性深度。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加密资产才能被确认为抵押品:与传统资产或传统资产池相比,价值的波动性和持有期可以被确认为没有实质性的增加,或者任何实质性的增加可以通过谨慎地增加适用于传统资产的参数来反映。否则,加密资产将没有资格被确认为信用风险缓解。

巴塞尔框架第CRE22章列出了符合条件的金融抵押品形式的清单,以便根据信用风险标准化方法确认为信用风险缓释。该清单也是基础内部评级法下合格抵押品的基础。只有第1a组加密资产是列入CRE22规定的合格金融抵押品清单中的工具的代币化版本,才有资格被确认为合格抵押品(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第1b组加密资产(即稳定币),包括那些可被赎回以换取列入合格抵押品清单的传统工具的加密资产,本身并不是被认可为信用风险缓解的合格抵押品形式。这是因为,正如下文进一步讨论的那样,赎回的过程增加了传统资产的直接风险所不存在的对手方风险。

2.2第1b组加密资产:具有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

某些类型的第1组加密资产(第1b组)可能不会被赋予与传统资产所有权相同水平的法律权利,但可以通过稳定机制寻求将加密资产的价值与传统资产或传统资产池的价值联系起来。该类别下的加密资产必须可以赎回相关的传统资产(如现金、债券、商品、股票)

委员会不可能对每种类型的加密资产结构规定资本待遇。因此,本节考虑了两个典型的加密资产结构作为说明性的例子,并研究了在这些情况下如何应用资本规则。由于这些典型的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可能与许多加密资产结构有关,这些例子应作为委员会目前对这些类型的加密资产的想法的指示。

说明性案例1

存在一个实体("赎回者")承诺将加密资产兑换成。(1)基础传统资产;或(2)与基础传统资产价值相等的现金。赎回者采用的机制包括维持一个足够大的资产池,它可以利用这个资产池来履行其承诺。在这个例子中,所有加密资产持有人(H)都被允许直接与赎回者进行交易。

在这个例子中,加密资产持有人要承受两个主要风险。(1) 基础资产的价值变化潜在违约产生的风险;以及(2) 赎回者的潜在违约产生的风险。

这种情况类似于银行借出证券时所面临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仍然面临着因其借出的证券的价值变化和潜在违约而导致的损失风险,另外它还面临着证券接收者违约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巴塞尔框架》要求银行计算这两种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下面提出的资本处理方法与这种方法是一致的。

对信用和市场风险的处理

为了计算示例1中加密资产的RWA(风险加权资产),银行必须在风险加权资产中包括以下两笔金额之和。

适用于直接持有相关传统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

持有的加密资产的价值乘以适用于对赎回者的无担保贷款的风险加权。

与对传统资产的风险敞口一样,上述两个要素中提到的具体风险权重将取决于各种因素,例如。(1) 基础资产的类型(如债券、商品等);(2) 敞口的计价货币;(3) 敞口是在银行账上还是在交易账上;(4) 赎回实体如何分类(如金融实体或公司);以及(5) 银行用于计算基础资产和赎回者敞口的RWA的方法(如标准化方法、基于内部评级方法、内部模型方法等)。

说明性案例2

这个说明性案例与上面的例子类似,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部分持有人("成员")被允许与赎回者直接交易,将加密资产转换成基础资产或现金。因此,不能直接交易的持有人("非成员持有人")依赖于成员,以维持其相对于基础资产的价值。

在这个说明性的案例中,考虑了两种变化。(1) 成员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以相当于基础资产的价格从非成员持有人手中购买加密资产;以及(2)成员未做出承诺,但被激励购买加密资产,因为他们知道他们可以向赎回者交换现金/资产(只要赎回者仍有偿付能力)。

可以直接与赎回者进行交易的持有者(即会员)。

在说明性案例2下持有加密资产的成员面临与说明性案例1所述相同的风险,因此应以同样的方式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的风险。然而,如上所述,成员也可能做出承诺,从非成员持有人那里购买加密资产。如果包含这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就会有这样的风险:如果赎回者违约,成员将不得不从非成员持有人那里购买加密资产以履行其合同义务。为了考虑到这种额外的"购买承诺 "风险,做出这种承诺的成员银行还必须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中列入相当于以下的金额。

银行可能有义务从非成员持有人那里购买的所有现有加密资产的当前总价值,乘以适用于对赎回者的无担保贷款的风险权重。

即使银行没有从非成员持有人那里购买加密资产的法律义务,银行和监管者也应考虑在实践中成员银行是否有义务介入并购买这些资产,以满足非成员持有人的期望并保护银行的声誉。如果存在这种介入风险,银行应在风险加权资产中包括上述规定的金额(即适用于已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的金额)。只有在明确不存在这种介入风险的情况下,才会有例外情况。

非成员持有人

不能直接与赎回者交易的加密资产持有人(即非成员持有人)的风险取决于成员是否承诺从非成员持有人那里无限量地购买加密资产(即他们已提出长期性的且不可撤销的提议,从非成员持有人那里购买所有未偿还的加密资产)。

如果成员没有承诺无限量地购买加密资产,非成员持有人将面临 (1) 基础资产价值变化或潜在违约所产生的风险;(2) 赎回者违约的风险(因为如果它破产了,成员将不再有动力从非成员持有人那里购买加密资产);以及(3) 所有成员违约的风险(因为如果他们都破产了,非成员持有人将没有办法赎回他们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持有人必须在风险加权资产中包括所有三个独立风险暴露的RWA之和。

如果成员承诺无限量地购买加密资产,那么非成员持有人就会面临。(1) 基础资产的价值变化或潜在违约产生的风险;以及

因成员的信用风险而产生的风险(因为非成员将没有办法赎回加密资产)。当银行作为非成员持有人时,他们应将这两种风险计算的RWA相加。第一种风险应按照示例1的描述进行计算(即对标的物的直接风险暴露会产生的RWA)。鉴于可能有多个成员承诺购买加密资产(即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将加密资产出售给多个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违约的RWA的计算就比较复杂。如果只有一个成员,风险加权资产应计算为加密资产持有量乘以适用于向该成员贷款的风险加权。如果有多个成员,使用的风险权重应是适用于具有最高信用等级的成员的风险权重(即最低风险权重)。

2.3有基础资产池的加密资产的破产隔离实体的处理方法

如前一节所述,具有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的持有人面临着两个主要风险。(1) 基础资产的价值变化或潜在违约产生的风险;以及(2) 赎回者的潜在违约产生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加密资产持有人依赖于赎回者将加密资产换成基础参考资产或现金等价物。对于赋予在破产隔离实体中持有的传统资产池直接债权的加密资产,如果机构已经获得了所有与参与方(包括赎回者、特殊目的实体(SPV)和托管人)相关的法律意见,确认相关法院将承认以破产隔离持有的基础资产为加密资产持有人的资产,则赎回者的破产隔离资产的信用风险暴露可以被设定为零。

2.4针对具有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的信用风险的基金中的股权投资方法,由一个资产池支持

基金中的股权投资(EIF)方法应适用于具有由传统资产池完全抵押的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EIF的拆解法和委托基础法方法应适用于满足这些方法所有要求的加密资产。否则,应适用备选计算法(即1250%的风险权重)。

3.第2组加密资产的资本要求

与第1组加密资产相比,第2组加密资产具有独特的风险,因此要遵守本节中新规定的资本要求。这些要求只适用于那些没有从普通股权一级(CET1)资本中扣除的第2组加密资产,例如根据适用的会计框架被归类为无形资产的加密资产。第2组加密资产的基金(如第2组加密资产ETF)和其他实体,若其重要价值主要来自第2组加密资产的价值,必须在这个类别下处理。这些基金或实体的股票投资、衍生品或空头头寸也必须在这个类别下处理。

该处理方法在设计上是简单和保守的。它由以下要素组成。

  • 1250%的风险权重(下文将进一步解释)适用于银行所面临的总多头头寸的绝对值和总空头头寸的绝对值中的较大者。即——

  • RWA = RW x max [abs (long), abs (short)] 。

  • RWA将为银行所面临的每一个第二组加密资产分别计算。

  • 对于每个加密资产衍生品(即以第2组加密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上述公式中使用的价值是其基础加密资产的价值。如果该价值超过了加密资产衍生品的最大可能损失,可以使用最大损失来代替。附录2提供了这种处理方法的理由。

  • 没有单独的交易账和银行账处理。保守的风险权重是为了捕捉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包括CVA风险。为保持一致性,风险加权应作为银行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一部分进行报告。

  • 为了计算以第二组加密资产为标的物或以第二组加密资产单位定价的衍生品风险敞口的对手方信用风险,风险敞口将是重置成本(RC)加上潜在未来风险(PFE),其中PFE将按总名义金额的50%计算。在计算RC时,允许在符合条件和可执行的净额结算组内进行净额结算,但不允许在不同加密资产之间进行净额结算。与单一对手方的净额结算组合由以下部分组成。(1) 只有与加密资产有关的衍生品类型;或(2)与加密资产和传统资产交易有关的衍生品,将被分开处理。在(2)中,净额结算组将在与加密资产相关的衍生品和与传统资产交易相关的衍生品之间进行分割。然而,在计算PFE时,应该对每笔交易适用总名义金额的50%的风险。

  • 对于涉及第2组加密资产的证券融资交易(SFT)和保证金贷款,为计算其对手方信用风险暴露,银行应适用信用风险标准化方法中的信用风险缓解部分规定的综合方法公式。第2组加密资产在综合方法中不是合格的抵押品形式,因此当银行收到它们作为抵押品时,在计算对手方的净风险暴露时,它们将不会得到承认。与所有不符合条件的抵押品一样,银行在借出第2组加密资产作为SFT的一部分时,必须采用与未在认可的交易所交易的股票相同的扣减率(即扣减25%)

应用上述公式中规定的1250%的风险权重将确保银行被要求持有的风险资本至少等于其第二类加密资产风险敞口的价值。对一项资产适用1250%的风险权重在效果上类似于从资本中扣除该资产。然而,与扣减不同的是,风险权重法也可以适用于空头头寸,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没有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可以扣减。

为简单起见,上述公式也对空头头寸适用1250%的风险权重。理论上,空头头寸和某些其他类型的风险敞口可能会导致无限的损失,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该公式要求的资本可能不足以覆盖未来的潜在损失。银行将负责证明这些风险在加密资产的监督审查下的重要性,以及风险是否被严重低估了。如果银行对加密资产空头头寸或加密资产衍生品有重大风险敞口,可能导致损失超过1250%的风险权重所要求的资本,监管者将负责考虑以第一支柱附加的形式收取额外的资本。在适用的情况下,资本附加将通过要求银行计算委员会修订的市场风险框架(对delta、vega和curvature适用100%的风险权重)和基本CVA风险框架(BA-CVA)下的总资本要求进行校准,如果结果高于基于1250%风险权重的要求,则使用这一数额。

4.其他监管要求

在现阶段,委员会不建议在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框架或流动性比率要求下为第1a、1b组或第2组加密资产规定任何新的监管待遇。在实践中,这意味着以下几点。

  • 杠杆率。与杠杆率标准一致,加密资产根据其在财务报告中的价值,根据对具有类似特征的风险暴露的适用会计处理,被纳入杠杆率风险测量。对于加密资产风险敞口是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情况,杠杆率框架中规定的相关信用转换系数将适用于计算风险措施。加密资产衍生品的风险暴露必须遵循上文第3节规定的风险资本框架的处理方式。

  • 大额风险暴露。对于大额风险暴露的目的,加密资产的处理将遵循与其他风险暴露相同的原则。与大额风险暴露标准一致,引起信用风险暴露的加密资产风险暴露将根据其在财务报告中的价值纳入大额风险暴露衡量。银行必须确定并将大额风险敞口限额适用于它所面临的每个特定的交易方或相关交易方群体。如果加密资产使银行面临一个以上的对手方的违约风险,银行必须为每个对手方计算其面临的违约风险的相应金额,以达到大额风险暴露的目的。这也适用于对基础资产的任何风险暴露所导致的违约风险。不会使银行面临违约风险的资产(如黄金、其他商品或货币的实物风险,以及没有发行者的某些形式的加密资产的风险,如比特币)不会引起大额风险暴露的要求。

  • 流动性比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的要求,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任何第1组加密资产必须遵循考虑到LCR和NSFR标准中规定的风险的处理方式。委员会认为,加密资产将不符合合格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HQLA)的条件。然而,委员会将继续调查将那些根据第2.1节规定的定义被认为等同于本身有资格被纳入HQLA的传统资产的加密资产确认为HQLA的前景,以及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整,以充分捕捉因对加密资产或任何以加密资产支付、计价或链接的资产和负债的风险而产生的现金流风险。第2组加密资产必须受制于LCR的0%流入,而加密资产负债必须受制于100%流出。对于NSFR,第2组加密资产必须受制于100%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而加密资产负债必须受制于0%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即负债将被假定在尽可能早的日期全部到期)。

5.监管部门对第一支柱要求的审查和调整

5.1银行的责任

对任何形式的加密资产有直接或间接风险敞口的银行都要接受巴塞尔框架中规定的监督审查程序。除了评估是否符合第1.2节规定的加密资产的分类条件外,银行应制定政策和程序,说明用于持续识别和评估加密资产或相关活动所特有的风险的过程,并相应实施这些政策和程序。根据这些政策和程序,银行应该对这些风险进行评估(即这些风险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管理这些风险)。银行还应及时向其监管部门通报其政策和程序、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和计划的加密资产风险或活动,并证明它们已经充分评估了这些活动的允许性、相关风险以及它们如何减轻这些风险。

对任何形式的加密资产有直接或间接风险的银行应确保持续评估、管理和适当缓解巴塞尔框架中未涉及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可归因于操作风险和网络风险的风险。持有加密资产的机构可能会面临针对DLT平台的额外运营和网络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加密密钥被盗;登录凭证被破坏;以及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攻击。网络威胁的结果可能导致未经授权的加密资产转移和个人数据泄露等后果。因此,机构应加强对运营风险的监控,包括信息、通信和技术(ICT)风险,至少包括:

  • 关于ICT风险的治理要求和风险管理要求。

  • 与ICT相关的事件。

  • 关于ICT工具和系统测试的要求。

  • 关于ICT第三方风险管理的要求。

归因于基础技术的风险。银行应密切监测应用技术的安全性和潜在变化,包括:

  • DLT技术或类似技术网络的稳定性。源代码的可靠性、围绕协议的治理和技术的完整性是与网络的稳定性有关的关键因素之一。关键的考虑因素包括:容量限制,无论是自我施加的还是因为计算资源不足;数字存储的考虑;加密平台的可扩展性;基础技术是否经过测试并有时间在市场环境中成熟;以及围绕分布式账本或加密资产的条款和条件的变化的强大治理(例如所谓的 "分叉",改变协议的基本 "规则")。此外,共识机制的类型(即交易的处理和验证)是审慎处理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因为它涉及到网络的安全性以及接受交易为"最终性"是否安全。

  • 验证DLT的设计(无许可或有许可)。加密资产可能依赖于公共("无许可")分类账,据此,交易的验证可以由任何参与的代理完成,或分布在几个代理或中介之间,这些代理或中介可能不为用户所知。相比之下,私人("许可")分类账限制并预先定义了验证者的范围,验证实体为用户所知。在无许可分类账上,对技术的控制可能较少,而在有许可的分类账上,可能有一小群验证者拥有更大的控制权。

  • 服务的可及性。加密资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其对这些资产持有人的可及性。加密资产的持有者被分配了一套独特的加密密钥,它允许该方将资产转让给另一方。如果这些密钥丢失,一方通常将无法访问其加密资产。此外,如果第三方获得了这些密钥,该第三方可能会使用这些密钥将资产转移给自己。此外,大规模网络攻击的风险可能使银行的客户无法访问或恢复加密资产资金。

  • 节点运营商的可信度和运营商的多样性。由于底层技术和节点运营商促进了加密资产的转移,并保留了整个网络发生的交易记录,他们的作用对于指定和确定持有人持有的金额至关重要。节点是由单一运营商经营还是分布在许多运营商之间,以及运营商是否值得信赖(例如,节点是由公共/私营机构还是个人经营)是相关的考虑因素。

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风险。银行在向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或参与虚拟资产活动的客户提供银行服务时,或通过参与VASP活动本身,应适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为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而规定的基于风险的方法。

5.2监管者的责任

除了第1.2节中规定的责任外,根据银行报告的信息。

监管者应审查银行用于识别和评估最低资本要求未涉及的风险的政策和程序是否适当,以及其评估结果是否充分。

监管者应有权要求银行弥补其识别或评估这些风险过程中的任何缺陷。虽然具体的监管行动可能因情况不同而不同,但监管者可以考虑的应对措施有以下几种类型。

  • 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监管者可以决定要求银行将其风险管理框架中未充分识别和评估的任何特定风险纳入其压力测试框架或情景分析。

  • 拨备。监管者可能会要求银行考虑采取一些措施,如对其风险评估框架中没有充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的加密资产进行拨备。

  • 额外的资本费用。监管机构可能会对其管理框架中未充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向个别银行征收额外的资本费用,并根据促使这些风险产生损失的压力事件的假设进行校准。

  • 监管限制或其他缓解措施。监管者可以对银行施加一些缓解措施,如应用监管者设定的内部限额,以控制其风险管理框架中没有充分识别或评估的风险。这种方法将确保银行不会暴露在过量的加密资产风险中,这些风险会带来银行没有充分管理的风险。

5.3对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的调整

为了解决第1组加密资产的额外信用和市场风险特征,这些特征在第2节所述的资本处理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监管者应修改第一支柱处理,以反映所有银行的额外保守度。监管者可以考虑的潜在修改包括。

  1. 禁止对所有银行采用基于模型的方法(例如,如果没有足够的历史记录来可靠地模拟违约概率、违约损失、违约风险、市场价值等)。

  2. 要求在标准化和内部模型方法中使用更长的流动性范围。

  3. 要求在市场风险框架中测量基础风险,以考虑到加密资产和同等传统资产之间的潜在差异。

  4. 如果加密资产技术的特点可能会增加相对于传统资产的不支付或延迟支付的风险,则对第一支柱的要求适用标量。

6.加密资产的披露要求

银行对加密资产的风险暴露或相关活动的披露要求应遵循《巴塞尔框架》中银行第三支柱披露的一般指导原则。因此,除了上述定量信息外,银行必须提供定性信息,概述银行与加密资产有关的活动以及与加密资产风险敞口有关的主要风险,包括描述。(1) 与加密资产有关的业务活动,以及这些业务活动如何转化为银行风险状况的构成;(2) 银行与加密资产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3) 银行与加密资产有关的报告范围和主要内容;以及(4) 与加密资产有关的最重要的当前和新出现的风险以及如何管理这些风险。

根据一般指导原则,银行必须定期披露有关任何重大的第1a、1b组和第2组加密资产风险的信息,包括每一种具体的加密资产风险信息。(1) 直接和间接的风险敞口金额(包括净风险敞口的总多头和总空头部分);(2) 资本要求;以及(3) 会计分类。

除了上述适用于所有第1a组、第1b组和第2组加密资产的单独披露要求外,银行必须将第1组加密资产的风险暴露纳入适用于传统资产(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相关现有披露模板。

附件1:定义

加密资产:主要依赖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的私人数字资产。 数字资产: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或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数字价值代表。不包括法定货币的数字代表。 节点:通常是分布式账本网络的参与者(包括个人),在多个数据存储(或账本)中记录和分享数据。 运营商:通常是负责管理加密资产安排的单一管理当局,履行的职能可能包括发行(投入流通)中心化的加密资产,建立其使用规则;维护中央支付账本;以及赎回(从流通中撤出)加密资产。 稳定币:旨在保持相对于特定资产或资产池或一揽子资产的稳定价值的加密资产。 赎回者:负责将加密资产与传统资产交换的实体。它不一定需要与负责组织发行加密资产的实体相同。 验证者:将交易区块提交给分布式账本网络的实体。

附件2:涉及第2组加密资产的衍生工具的处理方法

本次咨询提出了一个简单、保守的方法来计算第2组加密资产的信贷和市场风险的RWA。

RWA = RW x max [abs(long), abs(short)]。

高风险权重(1250%)将带来加密资产的直接风险暴露的保守结果。然而,对于衍生品,在定义公式中的 "价值 "时应谨慎,以确保结果同样保守。

为什么我们需要谨慎对待衍生品?

衍生品的价值可能很低,但却有可能造成数倍于其价值的损失

  • 在上述公式中使用衍生品的价值并非总将提供一个保守的资本要求。考虑一下一个银行向客户出售比特币看涨期权的例子。该期权使客户有权在下个月的任何时候以40000美元购买一个比特币。目前一个比特币的价值是35000美元,银行计算出看涨期权的价值是1000美元。

如果我们使用看涨期权的价值作为上述公式中RWA的基础,那么银行将需要为该头寸持有1000美元的资本(忽略资本缓冲,为简单起见,假设这是它持有的唯一加密资产)。

但1000美元并不十分保守。如果比特币的价值在未来一个月内上升到例如45,000美元,那么客户的看涨期权的价值将至少为5000美元 - 银行将损失超过4000美元。

这是上述公式中衍生品的一个普遍问题——衍生品的价值可能非常小,但损失的风险可能是它的好几倍。所以对衍生品的价值应用一个高的风险权重,不一定会产生一个保守的结果。

建议的解决方案

一个解决方案是将市场风险规则应用于加密资产的衍生品。市场风险规则通过对衍生品的标的物应用保守的冲击,并计算出银行在衍生品上会因此损失多少钱,从而缓解了这个问题。这更准确地反映了潜在的损失,但这将使第2组加密资产的方法更加复杂,并意味着两个独立的方法——一个用于信用风险,一个用于市场风险。

一个更简单的选择是使用本次咨询中提出的公式,将衍生品的价值定义为衍生品所参考的基础资产的价值。在上面的例子中,这意味着在公式中不使用1000美元的衍生品价值,而是使用该衍生品所参考的一个比特币的价值(即35000美元)。因此,银行将持有约35000美元的资本,就像它持有一个比特币的空头或多头头寸一样。

该方法的一个潜在缺点是,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设定的资本要求远远大于衍生品的最大损失。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购买看涨期权的客户的损失不会超过其支付的1000美元(最坏的情况是比特币价值下跌,期权变得毫无价值)。如果客户是一家银行,不得不采用上述方法,持有35000美元的资本似乎过于保守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该提案允许银行将公式中的价值上限设定为他们在衍生品上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即对期权的买方设定1000美元的上限,对期权的卖方则没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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