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用麻醉药麻倒自己后报警自首:以身试药的科普是好科普吗?

2021-02-19 星期五
本文作者:袁柯

最近,微博用户 @江宁婆婆 在介绍某案件中受害人被强制吸入麻醉药时提到,目前不存在用药后能让人马上听从他人指令的「迷魂药」,也不存在闻到后短时间就能晕倒的「一捂就晕」的药物。

而医学博主 @妇产科的陈大夫 称,现代确实有「一捂就晕」的药物,如一些麻醉剂,需要严加防范。

为此,陈医生甚至拍摄视频来向公众介绍这一观点:用自己以往通过某些渠道得到的七氟烷,以身试药,让他人捂住自己的口鼻,来证实药物的效果。

@妇产科的陈大夫 微博截图
目前该视频已删除

视频中,陈医生在吸入药物数十秒后站立不稳,失去意识。这名医生希望以自身案例证明,世界上有一种「一捂就晕」的药物。

此举引起轩然大波,@妇产科的陈大夫 甚至一度关闭个人微博,联系警方自首,上交其余的七氟烷。

@妇产科的陈大夫 微博截图
目前该页面已经恢复


争议主角:七氟烷

这次事件的主角:七氟烷,是一种目前临床常用的吸入性麻醉药。

吸入麻醉药以挥发气体的形式发挥作用,而七氟烷在常温下呈液态。因此需要通过专用的挥发设备(挥发罐),调节温度、气压等因素,达到足够高的给药浓度。之后以气体形式,经由肺泡-血液-大脑的途径发挥麻醉作用。

七氟烷在停止吸入后,通过呼吸迅速排泄,血药浓度降低而失去麻醉效果。

在临床中,七氟烷常常与静脉麻醉药复合使用,即静吸复合麻醉。在诱导阶段使用静脉麻醉,在维持阶段使用吸入麻醉/静吸复合麻醉维持,七氟烷在诱导阶段所需的浓度为 5% 左右。

吸入用七氟烷药品说明书

用药助手截图)


临床上,单纯的吸入麻醉诱导(只靠吸入气使人晕倒)几乎只用于小儿和无法配合治疗的成年人,其原因主要有三。

其一,无复合其他用药时,七氟烷诱导浓度需要达到 8%,时长超过 2 分钟,相比于经过一次臂-脑循环(8~10s)就起效的丙泊酚,非常麻烦低效。且诱导过程中,患者是面罩通气,呼吸回路非完全密闭,七氟烷很容易泄露到空气中,污染手术室内空气。

其二,七氟烷虽然比老一代的吸入麻醉药柔和,仍有较难闻的气味,患者体验差。

其三,吸入麻醉诱导通常有躁动期,七氟烷麻醉导致的躁动可能没有乙醚明显,但仍有相当多的患者会出现一过性躁动,给治疗过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离开专用的价格不菲的挥发罐,仅通过一块沾有液体七氟烷的抹布捂住口鼻,在空气不流通的情况下,是完全无法达到诱导所需的温度、气压和气体流速的。因而也无法在数秒内让人失去意识。

此外,虽然七氟烷过量也可引起呼吸抑制、血压下降等危及生命的情况,但是通常不会出现遗忘的不良反应。

以上这些信息,在陈医生的科普中确实是存在知识错误的。但这些错误和许多人的直观感受和生活经验并不违背,因此能广泛传播。

例如,一些患者在静脉诱导麻醉阶段开始吸氧,但把氧气误认为是吸入性麻醉药,因而认为吸入性麻醉药起效快。还有一些人把犯罪案例中的窒息、血压下降、醉酒、口服药物起效等问题,误认为是沾有药物的毛巾捂住口鼻带来的药效。这些都会加深非专业人士对七氟烷药理的错误认识。


以身试药的科普是好科普吗?

实际上,在医学的教学、研究过程中,医学工作者冒着自己的身体健康的风险,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安全,来推动医学教学和研究的进步,这样的做法在古今中外均有案例。

发现沙眼衣原体的医学大家汤飞凡,曾自己的眼内滴入病原体。证实幽门螺杆菌在胃炎和胃溃疡中作用的诺贝尔奖得主巴里・马歇尔(Barry J. Marshall),曾自己服用细菌以证明自己的假说。

被称作「衣原体之父」的汤飞凡,摄于北京卫生部生物制品研究所


「以身试药」的做法中,本身包含着科学探索的热情、大无畏的牺牲精神,当然也包含着自身专业知识的自信。

以自己为实验对象来探索和验证科学假说,传播科学知识,这种教育和宣传手段本身确实有非常好的宣传效果,可以引起非常多的关注。在这个层面上,「以身试药」本身包含了某些积极的因素。

也正因为此,部分医学专业和非医学专业的人员从情感上对陈医生的行为表示了一定程度的认可。

但放到具体情境下,陈医生的演示过程和讲解,本身缺乏专业知识上的严谨性。

将自身作为受试者,在个人的健康安全上缺乏保障意识;使用严格管理的麻醉药物,本身涉嫌违反药物管理的规定,还可能造成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模仿行为。

也正是这些错误使得陈医生「较真」的做法产生了缺陷,甚至使得一个宣传教育的机会,变成了吸引眼球的争论,令人遗憾。


吸入性麻醉药如何监管?

虽然七氟烷并不能实现「数秒钟内」起效的效果,但是由于其特殊功效,以及对患者生命安全的风险,因此仍然只能在医院环境中使用,应当受到严格管理。

在药品管理过程中,「毒麻精放」四大类药物是目前法律法规监管的重点,对于与成瘾性/致幻性密切相关的药物,现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对这类药物的处方开具、流通和监管有着严格的规定。

哪怕是医务人员,也不可能在脱离多方监管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这些药物。法律规定的「麻醉药品」,有着特定的定期更新的目录和定义标准。

但是,包括七氟烷在内的多种吸入性麻醉药,并不在这个条例的管理范围内。

在目前的药物管理中,另有一个概念称为「高危药品」。总体来看,药效迅速、毒副作用大、使用不当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药物更容易进入这个目录。吸入性麻醉药也可列入这个名单中。

高危药品通常为处方药,使用需要医生开具处方,不能擅自购买。一些医院的管理规定还可能要求,只允许在院内环境下使用吸入性麻醉药,不能把药物带出医疗环境。

但是,目前国内不同医疗机构对这类药物的流通、登记尚无统一的管理办法。一些人可能通过非法渠道,在监管不严的地区获得药物处方,从而在医院以外的环境中购买到此类药物,甚至用于犯罪等情况。

此外,除人用药物之外,兽医使用的药物也可能包含吸入性麻醉药。一些有麻醉效果的化学物质,甚至同时属于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等,购买途径多。

这些都给药物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相关制度亟待完善。(策划:gyouza)

致谢:本文经 鞍山市中心医院麻醉科医生 马轲,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永泉 专业审核


【注】

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永泉 审核意见:

从刑法角度来看,用于约束七氟烷与类似药品的主要是以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三部法律法规对麻醉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管理使用、科研、违法处罚做出了立体化规定。

生产销售不在本次讨论范围之内,仅就管理使用等方面来看,医疗机构却有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的,需要向市级政府职能部门提出专门申请,则医疗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需要负担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职能,使用麻醉品需要专门处方,而对于未经使用的麻醉品保管也有三防的要求。

显然,本次事件中陈医生并未通过正当途径获得麻醉品,当然也没有符合要求的保管条件,这也是陈医生最终去「自首」的动因,她也明白自己行为不尽合法。

根据上述法规要求,即使进行「科研」,也需要职能部门批准,而且这个部门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比一般性使用更高,陈医生应该也没有获得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进行本次实验,属于非法实验。

从法律后果来看,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而对于这种行为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对专用处方管理不严,储存麻醉品不严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以上还仅是说对于可以合法购买、接触、使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果是一般人违反生产或者销售七氟烷,从司法习惯上会认定为制售毒品的犯罪。

鞍山市中心医院麻醉科医生 马轲 审核意见:

七氟烷作为现在临床上最常用的吸入麻醉药,上文中对其药理作用和效果的叙述已经比较细致全面了,我想从它的日常管理和文中陈医生的实验方法上来谈谈这个问题。

七氟烷属于高危药品,国内并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其流通和使用的限制,通常依赖于各个医院、实验室自行拟定的管理办法。

我作为一名麻醉医生,在不同省市的四家三甲医院实习、规培和工作过,从我个人的角度感受到,手术室对于七氟烷和丙泊酚等药品的管理,通常是专柜专锁,专人清点、配发、核查,很难带出手术室,更无合法途径购于手术室外私人使用。但「很难」并不代表无法带出。

近年来的几个新闻,佛山女孩遇害和之前川北医学院学生监守自盗的新闻,把这个问题摆到了公众面前。

作为麻醉药,七氟烷不算是「最危险」的,也无法完全达到「一捂就倒,倒后长时间不醒,且忘记自己被捂倒的过程」的效果(七氟烷代谢迅速,脱离吸入气体后患者会很快清醒,且几乎没有遗忘作用)。但在特定的场合下,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仍然会给受害者带来威胁。

同时,不止是七氟烷,其他非管制类静脉麻醉药品同样危险,无论如何,我们应该共同努力,督促相关法规的完善。

陈医生的做法,无论从实验的科学性还是从道德伦理上,都是不合适的。

七氟烷的主要不良反应是恶心呕吐和躁动,但仍有严重呼吸循环抑制,中毒或过敏导致死亡的报道,把高危药品带出手术室,在毫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麻翻自己,相当于将自己置于严重的生命危险之中。希望广大网友理性看待,不要盲从,更不要模仿。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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